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8號聲請人 童桂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童雯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示。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童桂媛非被告童雯惠本人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自無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權。從而,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正龍
法官李小芬法官余銘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