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7號聲請人臺南市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施栢齡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為台南市西區合作社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