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6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5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56號聲請人 林良謨 聲請人因不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次按,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第15條第
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112年統裁字第21號、112年審裁字第1890號裁定聲明不服,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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