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憲裁字第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憲裁字第4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 律師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第
30段所載「憲法法院」均應更正為「憲法法庭」。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5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憲法法庭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
大法官蔡烱燉許志雄張瓊文
黃瑞明詹森林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大法官就主文所採立場如下表所示:
┌──────┬──────┐│同意大法官│不同意大法官│├──────┼──────┤│全體大法官│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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