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薛靜文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薛靜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靜文前因詐欺案件,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薛靜文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291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8月4日等情,有上開函文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作成本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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