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懿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藥事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懿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懿峰前犯藥事法罪案件,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民國112年12月14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陳文貴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