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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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3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308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偉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1至2行「第339條之1」應更正為「第339條之4」。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1至2行「第339條之1」,顯係「第339條之4」之誤載,此觀第2行記載罪名為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自明。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解釋意旨,依職權裁定補充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王屏夏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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