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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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被告被繼承人 徐筱敏 之父
被繼承人徐筱敏之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