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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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淑婉 相對人即債務人弘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寄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伍仟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八日起
(二)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