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劉德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414,042元正未給付,其中397,693元為本金;16,25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52,515元正未給付,其中147,123元為本金;5,29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87,911元正未給付,其中181,258元為本金;6,56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52,575元正未給付,其中50,658元為本金;1,82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233,617元正未給付,其中223,178元為本金;10,34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4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769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4712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12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06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2317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計算之利息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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