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威爾選任辯護人陳守煌律師
黃雅惠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8170號),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星富法官謝欣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