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199號債權人黃 秋湖 即新泰汽車配件商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羅時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與法律依據為何?(與所附證物
內容不符)㈡確認債權人「黃」秋湖即新泰汽車配件商行姓名是否有誤
?並提出與其姓名相同之印文。(因與狀末印文「黄」秋湖不符)㈢提出債務人維修汽車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