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6715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柒拾壹萬肆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佰玖拾伍萬參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柒拾陸萬零參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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