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振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聲請人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零點九五一五公克,含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振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所查扣之結晶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0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8004號卷第14至15頁);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扣案之結晶1包(驗前淨重0.9545公克、驗餘淨重0.9515公克)經送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2日UL/2020/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6號卷第31至35、第81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俞兆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媗卉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