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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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9號聲請人甲○○即 李吳双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股票│1│40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股票│1│258││││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3│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股票│1│268││││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股票│1│111││││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股票│1│51││││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王黎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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