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486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洪呈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時鐘錶有限公司楊巨人高鳳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附表編號1、2之違約金計算利率分別為何(本件違約金依聲請狀附表所載,係按「上開利率」計算,惟利息附表所示之利率有二:年息1.49%、2.3%,所指為何?應具體敘明)。
二、債務人巨時鐘錶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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