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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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9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917號聲請人 蕭登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吳珊華┌───────────────────────────┐│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91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2│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0003│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