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國全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旺靈 被上訴人 姚玲玲新綠意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246,081元(000000-000000),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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