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朴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朴簡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朴簡字第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玲玲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葉玲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葉玲玲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恪遵法律,於所搭建之違章建物經嘉義市政府強制拆除後,仍復工重建,有漠視法令及公權力行為之顯現,並對都市整體市容產生影響,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違建情節、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朴子簡易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錄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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