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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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號聲請人 簡士閔 相對人 黃健治
黃健雄 吳幸媛 吳玫芬 吳羿雲 吳孟霖 陳適庸 律師即 陳扁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聲請人所主張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與選任遺產管理人刊登廣告費700元,因均非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無據,應予駁回;應由聲請人另就前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王博昭附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一、裁判費5,840元
二、地政規費1,600元
三、公示送達費用700元合計8,140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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