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10號、100年度執字第1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度非字第6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毒品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均為99年10月25日,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3、4毒品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0年6月13日,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5、6毒品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均為100年6月20日,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7偽證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則為100年8月15日(編號1—7之罪,業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5月),而其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8妨害自由案件之犯罪時間,則係99年11月20日,除據聲請人載明於聲請書附表外,亦據本院查核無誤,此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從而被告就附表編號8之妨害自由犯行,既係在第1件編號1、2毒品犯行之裁判確定後所犯,依上開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附表編號8部分本應與本院前定應執行之裁定併予執行,無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餘地。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附表:受刑人林正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9年05月03日│99年05月03日│99年05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879號│字第1879號│字第285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6│99年度訴字第2306│99年度訴字第3679││事實審││號│號│號││├────┼────────┼────────┼────────┤││判決│99年09月30日│99年09月30日│100年05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2306│99年度訴字第2306│99年度訴字第3679││判決││號│號│號││├────┼────────┼────────┼────────┤││判決│99年10月25日│99年10月25日│100年06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毒品│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05月25日回溯│99年08月24日│99年08月21日│││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53號│字第3418號│字第341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79│100年度訴字第335│100年度訴字第33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0年05月24日│100年05月25日│100年05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3679│100年度訴字第335│100年度訴字第335││判決││號│號│號││├────┼────────┼────────┼────────┤││判決│100年06月13日│100年06月20日│100年06月20日│││確定日期││││└───┴────┴────────┴────────┴────────┘┌────────┬────────┬────────┐│編號│七│八│├────────┼────────┼────────┤│罪名│偽證│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9日│99年1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050號│緝字第67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1713號│1386號││├────┼────────┼────────┤││判決│100年07月27日│100年08月12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中簡字第││判決││1713號│1386號││├────┼────────┼────────┤││判決│100年08月15日│100年09月13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