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68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王永山 相對人 劉寧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寧平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債務人孟辰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相對人劉寧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