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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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有仁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有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李有仁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25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