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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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緯翔(原名曾冠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緯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曾緯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8年3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45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刑後尚須執行拘役70日。
已執畢毒品6月。」)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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