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郝敏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郝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郝敏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20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紀凱峰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格瑤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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