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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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5號原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訴訟代理人 許紫涵 被告智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桂 訴訟代理人 蘇建宇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因兩造間之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兩造就此已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兩造簽訂之上開契約條款第8條可稽(本院卷第56頁)。核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
書記官卓怡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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