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74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彭勝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勝輝於民國94年7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94年7月6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5年12月20日止累計178,945元未給付,其中59,915元為本金;118,
94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74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勝輝│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9915││2月21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