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713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陳國偉 上列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張東海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委任書之受任人陳國偉漏未簽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東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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