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223號原告 許樹春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 律師被告 許朝班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 律師複代理人 周峰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共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應分割如附圖所示,其中編號A,面積323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取得,編號B,面積44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原告並應給付補償被告新臺幣166,356元。
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所示,係主張略以:兩造共有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無不分割之約定,土地上有興建農舍,兩造各有一棟,門牌不同,爰請求依如附圖即收件日期文號109年2月15日字190號之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分割,其中編號A,面積323平方公尺土地由被告取得,編號B,面積447平方公尺土地由原告取得。原告並願依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之價額補償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166,356元等語。
二、被告陳稱,依如附圖分割,出入有問題,但亦知系爭土地分割係有法令限制,出入問題不能於本案解決等語。
三、得心證理由:
1、原告主張如上之兩造共有系爭土地,面積770平方公尺,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原告、被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土地上有兩造各有之農舍一棟(門牌號○○○鄉○○村○○街○○○號與1-5號,提供興建的農業用地除系爭土地外,另有同地段548地號土地,面積1203平方公尺,所有權人為許樹春即原告以及○○○鎮○段鎮○○段458-18、458-19地號土地,面積共4971平方公尺)等情,被告未爭執,亦有相符之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以及彰化縣福興鄉公所檢送供參之農舍建造、使用執照、門牌證明書、建築圖說等影本附卷可稽。本院亦會同地政事務所派員勘測有案,各製有勘驗筆錄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在卷可參,自可信為真正。
2、原告主張以如附圖方式分割系爭土地為適當,被告表示明白法規之限制,亦無提出其他方案爭執。則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兩造係於100年2月15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各取得二分之一所有權,分割後每宗土地面積必不達0.25公頃最小面積之原則要求,惟尚合於上開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即於89年1月4日該條例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之例外情形。雖系爭土地登記事項亦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而此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而來,惟揆諸此辦法第1條明言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規定訂定之,即此辦法之母法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其規定內容為「前四項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最高樓地板面積、農舍建蔽率、容積率、最大基層建築面積與高度、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興建方式、許可之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非屬分割土地之限制規定,則子法的上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第2項是否為全面合理、適當之限制裁判分割土地之法令,尚值討論。從而,考量套繪管制係為要求已提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必須予以套繪管制不得再准興建農舍,且農舍與提供興建之農業用地需合併處分移轉為其法規目的。爰比較提供為座落於系爭土地上之農舍之農業用地係系爭土地與原告另有之同地段548地號土地及其○○○鎮○段鎮○○段之另二筆土地,暨本院函詢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是否會否准系爭土地之申辦分割,係答覆在卷略以:……系爭土地如經本院裁判分割,得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分割為2筆耕地……及其解除套繪管制事項仍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等語。則判決分割系爭土地不致破壞套繪管制之法規目的,兩造亦均明確陳稱瞭解系爭土地分割後仍受有相同之套繪管制,故以如附圖方式分割系爭土地,應屬合法、適當。
3、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定有明文。兩造依如附圖分割系爭土地,於被告部分,受分配面積較原應有部分換算為少,此部分經鑑定補償結果,被告持分價值與分割價值相比係減少166,356元,原告反之則增加166,356元之情,有華聲科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製作之鑑定報告附卷可佐,兩造亦無意見,爰命由原告應補償給付被告166,356元。
綜上,原告請求以如附圖方式分割系爭土地,並願以166,356元補償給付被告,係合法、適當,可加採取。
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