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2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亞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亞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亞倫(下稱受刑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以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6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經法務部於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082510號函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5年8月23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436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受刑人並已於105年8月25日假釋出監在案。茲上列受刑人所犯詐欺等罪,另經本院於105年8月9日以105年度聲字第12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故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報請重核假釋,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10611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施慶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10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