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857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法定代理人乙○○
下1、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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