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津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98年5月22日│98年5月22日│94年底某日至98年5│││││月20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97號│字第897號│第37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708號│98年度訴字第708號│98年度訴字第687號││實├───┼─────────┼─────────┼─────────┤│審│判決│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98年12月23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訴字第708號│98年度訴字第708號│98年度訴字第687號││決├───┼─────────┼─────────┼─────────┤││判決確│98年9月21日│98年9月21日│99年1月1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98年執字第│同左│雲林地檢99年執字第│││2183號││26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