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1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彥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淑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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