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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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40號聲請人 林國雄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華南銀行內埔分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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