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470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債務人 李昌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