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42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42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民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叁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八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七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捌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八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九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八四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一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肆仟貳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六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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