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蔡允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蔡允隆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麗卿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72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允隆130│自民國09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11510│0000000000│03月11日││八八│││元│8│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