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4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45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蔡尚哲 債務人 林國旭 債務人 林昭琪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叁拾
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肆萬玖仟
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柒萬玖仟壹佰
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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