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00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三二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壹佰伍拾貳片,沒收。
事實
一、丙○○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緣丙○○與 陳明仁 (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為朋友關係,陳明仁明知某年籍姓名不詳綽號「 阿才 」之成年男子販售如附表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均係未得如附表所示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之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於八十九年四月間,在高雄市○○○路某處,以每張音樂光碟片新台幣(下同)七十元之價格,向該名綽號「阿才」之成年男子販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批。丙○○亦明知陳明仁所販入之該批音樂光碟片均屬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物,二人仍基於意圖散布之犯意聯絡,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晚間九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新莊路交岔口附近之夜市擺設攤位,陳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準備以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人圖利。嗣於該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許(檢察官誤載為九時三十分),蘇宜莉向陳明仁、丙○○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片,並交付價金一百元予丙○○,而丙○○尚未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予蘇宜莉時,為警於上址夜市攤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二片。
二、案經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音樂有限公司、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晚間九時許,至高雄市○○區○○路與新莊路交岔口附近之夜市攤位,幫忙另案被告陳明仁販賣盜版音樂碟片,每片售價一百元,嗣於同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許,證人蘇宜莉正向其購買盜版音樂光碟片而交付一百元時為警查獲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另案被告陳明仁供述、證人蘇宜莉於警、偵訊中證述及告訴人代理人乙○○、甲○○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二片扣案可稽。又如附表所示音樂光碟片之錄音著作財產權,應為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所有,亦有與該錄音著作同內容之音樂錄音帶封面十一張、同意使用書一紙、著作權授權使用合約書三紙在卷可按。被告丙○○雖以僅係幫忙另案被告陳明仁販賣,並未取得任何利益為辯,然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款就視為侵害著作權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並不以行為人具有營利之意圖為必要,行為人僅需有意圖散布而持有之行為,即已該當於該條之構成要件,被告丙○○對當日前往高雄市○○區○○路與新莊路交岔口之夜市攤位,係幫忙另案被告陳明仁販賣盜版音樂光碟片一情既不加否認,是其與另案被告陳明仁間具有散布該等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意圖甚明,其行為並已屬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無疑,被告丙○○是否因而獲得任何利益,與其罪責並不生影響,附此敘明。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另案被告陳明仁於偵查中即供稱:「(何時起賣?)被查到那天,但尚未賣出。」,被告丙○○亦稱:「(那天營業額?)尚未賣出,蘇宜莉正和我們交易就被查到。」,證人蘇宜莉復證稱:「有,正要買警察就來。」(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五00號偵查卷第三十四頁),是並無事證足堪認定另案被告陳明仁、被告丙○○當日已有交付盜版音樂光碟片予不特定人之行為,是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公訴人認被告丙○○所為係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尚有未洽。被告丙○○與另案被告陳明仁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各告訴人之不同錄音著作財產權,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丙○○前因違反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丙○○為一己私利,漠視著作財產權人對著作物所投注之大量心力,嚴重影響著作財產權人之權益,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一百五十二片,係共同正犯陳明仁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另案被告陳明仁供承在卷,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現金新台幣一百元,與被告丙○○所犯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之犯行,並無直接關連性,爰不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附表:
┌───┬─────────┬────┬────────────────┐│編號│盜版音樂光碟名稱│片數│著作財產權人(告訴人)│├───┼─────────┼────┼────────────────┤│一│ 莫文蔚 │六│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 齊秦 │一│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三│ 郭富城 │八│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四│ 張學友 │九│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五│ 蕭亞軒 │四│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六│ 蔡健雅 │三│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七│ 周蕙 │一│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八│ 林憶蓮 │二│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九│ 阿亮 │八│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0│ 徐懷鈺 │五│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一│ 戴佩妮 │三│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一二│RUBY│一0│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一三│ 陳曉東 │二│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四│ 劉若英 │六│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五│ 彭佳慧 │四│博得曼股份有限公司│├───┼─────────┼────┼────────────────┤│一六│ 鄭中基 │三│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七│ 杜德偉 │九│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古巨基│六│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一九│ 張惠妹 │五│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0│ 陶莉萍 │五│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一│ 黃乙玲 │七│上華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二│ 陳慧琳 │四│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三│合輯1張學友│一五│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合輯2 任賢齊 │一六│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二五│ 江蕙 │一0│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共計一百五十二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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