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九年度催字第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心弘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周秀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