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527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
9月19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李平勳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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