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15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
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博電子遊戲機台「金銀豹3代豹中豹」壹台、賭資新臺幣
伍仟陸佰叁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5條,刑法第11
條前段、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適用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
第22條:
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