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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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28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28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達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萬肆仟零捌拾捌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457417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87%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93007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3.32%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17594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89%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57396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88%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363950元│自民國108年8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87%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陳達禎於民國106年03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6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3月0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462,863元正未給付,其中457,417元為本金;4,65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達禎於民國104年0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4年08月18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598,064元正未給付,其中593,007元為本金;4,26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達禎於民國108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05日起至民國115年03月0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8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119,129元正未給付,其中117,594元為本金;1,245元為利息;2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陳達禎於民國107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1月09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8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158,1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96元為本金;72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陳達禎於民國107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14年04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8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8月05日止累計368,581元正未給付,其中363,950元為本金;3,838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