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簡字第14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對被告 石素妹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向法院提出之訴狀,如未表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所定: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或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即屬違背起訴之法定程式;審判長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仍不補正者,法院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參照)。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簡稱訴之聲明,
為原告對於被告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所求判決之
內容及其範圍。在形成之訴,應表明使其法律關係發生、變
更或消滅之法律效果。再者,無論訴訟之類型如何,原告於
訴狀內記載訴之聲明,務求簡要明確,不得模稜兩可(吳明
軒先生著民事訴訟法中冊第718頁以下參照)。
二、原告所提本件代位分割遺產之訴,僅記載請求准將被告公同
共有土地(即下列土地),依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割,但未依
前開規定合法表明訴之聲明;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被
繼承人 陳村保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石素妹
、 盧湖 、 盧許來于 、 盧永寬 、 盧祺三 、 盧祺欽 、 盧祺旺 、陳
盧準、 賴盧品 、 羅盧華蘭 、 盧陳雪花 、 盧文明 、 盧文吉 、盧
文宗、 盧文和 、 盧月琴 、 王論 、 王正吉 、 王正展 、 王炳珍 、
吳王美 、 鐘王月里 、 張王碧連 、 陳村松 、俞 陳阿敏 、高陳梅
雪、 陳秀蓮 、 陳秀娥 、 陳秀子 、 陳秀燕 、 石柏樹 、 石畯豐 、
范石如琚 、 石素環 、 石秀玉 、 石艷紅 、 陳國仁 等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
比例(依 昭穆 輩份、配偶或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
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公有坐落彰化縣○○鎮○○段○○○
○號土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
分之比例?並更正訴之聲明。」等事項,該裁定已於102年6
月18日送達原告,此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原告迄今仍
未依照該裁定意旨補正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要件。基此,本
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