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91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娟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娟娟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