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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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0號原告 姚國昇 被告張家淂
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黃鵬守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審交簡字第27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