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49號聲請人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菊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藍予伶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4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民國)(新臺幣)1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113年3月10日54,009元HS0000000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