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上字第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上字第206號上訴人 賴思樺 被上訴人 何朝西
藍瑞招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妨害婚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被上訴人等被訴妨害婚姻案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被上訴人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許月馨法官王增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雅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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