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三重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另被告丙○○部份除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壹、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貳、本件兩造約定系爭借款「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壹審管轄法院」,此有借據影本〔參見本院卷第十二頁〕、約定書影本〔參見本院卷第十八頁〕等足參。
原告並陳述「我們請求將約定由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部份,移送臺北地院審理。」〔參見本院卷第三九頁〕。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參、另被告丙○○部份,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民事判決審結,附此敘明。
肆、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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