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基小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基小字第5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甲○○戊○○被告丙○○原名: 李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9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週年百分之一點四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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